(一)贯彻执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情况监督检查工作
1.拟定方案,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。
2.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部门党组(党委)自查,并写出自查情况报告,做好备查工作。
3.检查组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沟通情况,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。
4.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党组(党委)的汇报。
5.在一定范围内对党组(党委)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。
6.采取个别谈话、召开座谈会、走访、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。
7.查阅材料。包括党组(党委)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原始记录、民主推荐、考察、呈报、任免等材料。
8.检查组向被检查的党组(党委)反馈检查情况,肯定成绩,指出问题,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9.检查组写出报告,汇报检查情况。
10.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,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。
(二)列席下一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工作
1.确定列席人员。接到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报告后,及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。
2.查阅有关材料。列席人员在会议召开之前了解会议准备情况,认真审查提请研究拟提拔干部人选是否符合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;是否经过了民主推荐、组织考察;是否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;干部任免的有关情况是否完备齐全,干部任免呈批件是否符合要求等。
3.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。列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对研究干部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督。不符合要求的干部任免事项,列席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。对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规定的,要及时报告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列席人员要根据会议情况填写《列席下一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情况登记表》。
4.报送有关材料。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党组(党委),会后上报会议记录、呈批件和《拟提拔干部所涉及单位职数情况登记表》等材料。
(三)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核查工作
1.受理反映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、来访和电话举报后,摘要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建议,呈报分管部长或部长审批。
2.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组核实的,可从纪检、监察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。
3.调查组到达被调查单位后,同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情况,说明调查的有关问题。
4.核查采取与有关人员个别谈话、查阅资料、让被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写出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。
5.核查工作结束后,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,包括调查认定事实、结论和处理建议等。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名。调查报告报分管部长或部长审批。
6.按上级组织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件进行核查的,调查结果报部领导或市委有关领导审阅后上报。
(四)对领导干部谈话打招呼、函询工作
1.接到群众反映市委管理干部问题的来信、来访或举报电话后,按类登记,整理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问题摘报》,根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,报部领导审批。
2.与领导干部谈话打招呼由部有关领导或干部监督科长负责,也可委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(党委)主要负责同志谈话,指出存在问题,进行批评教育,提出希望要求,并做好谈话记录。
3.对领导干部函询,由干部监督科报经部领导同意,将函询通知书送交领导干部本人。领导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。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情况向部领导汇报。
(五)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诫勉工作
1.按程序研究确定被诫勉对象。
2.向被诫勉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下发《诫勉通知书》。
3.市委有关领导或部领导对被诫勉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谈话,说明理由、期限,进行批评教育,提出整改要求。
4.诫勉期间,被诫勉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写出整改措施,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、工作情况,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市委组织部、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管理,了解被诫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。
5.诫勉期满后被诫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如实写出诫勉期间思想、工作情况汇报。市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。
6.根据考察情况,对按期改正的,经研究批准解除诫勉,下发《解除诫勉通知书》。对诫勉期间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,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。
(六)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
1.提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名单。对市直部门、市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管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审计,每年年底前列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工作计划,经部长办公会同意后,以文件形式委托审计部门实施审计;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,报经分管部长或部长同意后,以文件形式委托审计部门实施审计。
2.督促协调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,按照报送审计报告,及时掌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。
3.认真分析研究审计结果,提出建议,报部领导。
4.审计报告转有关科室并存入干部本人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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